军队生产经营广义上指以军队作为管理主体,由军队编成内的各级部队有组织地开展的一切生产活动。狭义上指以军队作为管理主体,为弥补军费不足而组织的盈利性生产活动。军队生产经营的特殊性表现在:(1) 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带有浓厚的军事性色彩;(2) 生产目的具有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和弥补军费不足的双重性质;(3) 经营规模和范围的适度性;(4) 经营发展的波动性;(5) 经营存在的历史性;(6) 制约规律的双重性,即不仅受国家法律和军队法律的双重制约,而且受经济规律和军事规律的双重制约。军队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保护和支持,它的健康发展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军队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军队生产经营 军队生产经营jundui shengchan jingyingproduction management of army军队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依法从事工矿业、农牧业及第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总称。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经营的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军费不足和改善部队生活。 中国古代军队生产经营源于“寓兵于农”政策。秦、汉、唐、宋、元、清各时期都实行军屯生产,并有所发展。到北宋已逐步发展到从事手工业、商业和运输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清朝“洋务运动”时期,清政府和军队就兴办了船政局、军械局、机器局和采矿冶炼等军办厂矿,从事为军队服务的各类生产活动。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生产经营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随着人民解放军的诞生、发展和所处条件的不同而发展变化。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就在井冈山等革命根据地建有被装厂、军械厂和印刷厂。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八路军总部和八路军、新四军的各个师以及地方部队建立了军械、被装、制鞋、造纸、印刷和酿酒等各类中、小型工厂,为抗日战争的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解放战争时期,随着战争形势的发展,军队生产又有了较大的发展,到建国前夕,经过整编归并,全军已有一定规模的军需工厂100多个,职工7万多人,有力地保证了解放战争的胜利。建国初期,为适应形势发展和军队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从1950年起,总后勤部按战区配套的原则,对军队工厂的布局作了调整。到1963年,全军已有各种装备修理工厂和军需生产工厂等工矿企业200多个,职工12万多人。1966年5月7日,毛泽东对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搞好部队农副业生产的报告》作了批示(简称《五七指示》),推动了军队生产经营的发展。粉碎林彪反革命集团后,根据中央军委决定和邓小平关于“军以下部队坚决不办工厂的指示”,对生产经营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清理整顿。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国家集中力量进行“四化”建设,军队为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在军费缺口较大,紧缩开支的同时,积极探索解决矛盾的办法,实行“标准加补助”,用开源创收方法,尽力弥补预算经费的不足,使军队生产经营有了较大发展。1998年,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和中央军委作出决定,军队一律不从事生产经营。因此,已有生产经营项目均移交地方。 ☚ 供应中心 军队财务 ☛ 000012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