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军队审计机关的职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军队审计机关的职权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条例》规定,军队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是; (1)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计划、预算、决算、帐簿、凭证、报表、资财和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凡经审计机关确定为事先审计和报审的项目,其年度决算须经审计机关审计签章后方能核销。财务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应与审计机关协商办理。(2)有权参加本单位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3) 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录像,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4)有权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违反国家和军队规定的财务收支,制止损失浪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5)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有权依照国家法律和全军有关规定,作出没收其非法所得、冻结资财、扣抵或停止拨款、罚款等处理决定,通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6)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必要时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7) 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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