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企业利润留成jungong qiye lirun liuchengdrawing of profit in military industry enterprise
计划经济体制时国营军工企业实现的利润按规定留取一定比例归企业支配的利润分配制度。留归企业使用的利润,形成企业的各种专用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等。
军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具体形式有:
❶全额利润留用:即不分基数利润和增长利润,全部利润都按一个留成比率提取留用;
❷超额利润留成:即留利额以增长利润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提取;
❸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即企业当年利润相当于上年或低于上年利润的部分,为基数利润,当年利润超过上年利润的部分为增长利润。基数利润留成按规定比例(一定三年不变)提取,增长利润留成另按国家规定的不同比例提取;
❹上交利润包干,超收分成留用;
❺亏损补贴包干,减亏分成或留用。
实行独立核算的军工企业,在完成规定的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等项计划经济指标的前提下,企业从实现的利润中,按国家(或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留用一部分,作为企业基金,用作企业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中国在有关法规中曾规定,军工企业从增长利润额中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60%,用于职工福利设施和职工资金的部分不得超过40%。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军工企业利润留成把企业的生产成果和企业职工的物质利益联系起来,对处理国家、军工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降低成本等曾起过重要作用。
1958~1961年期间,中国军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62年暂停实行,改为提取企业基金制度。1978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基金的规定》和《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从1979年开始,军工企业又逐步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取代企业基金制度。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了不同的利润留成比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利润留成制度逐步被税收制度和新的利润分配制度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