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类罪名。规定在我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❶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这是本罪区别于刑法分则各类犯罪最本质的特征。国家的军事利益,指国家有关国防、军事等方面的利益。 ❷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军人职责,是指现役军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可分为军人一般职责、首长一般职责和各类人员职责。这些职责在中央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发布的各种条令、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❸在主观方面,多数犯罪是故意的,但也有少数犯罪是过失的。 ❹这类犯罪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军内在编职工,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列组织编制内的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军人违反职责罪包括的具体罪名有:武器装备肇事罪、泄露军事机密罪、遗失军事机密罪、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罪、擅离职守罪、玩忽职守罪、逃离部队罪、偷越国(边)境外逃罪、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虐待迫害部属罪、阻碍执行职务罪、盗窃武器装备罪、盗窃军用物资罪、破坏武器装备罪、破坏军事设施罪、战时自伤罪、战时造谣惑众罪、遗弃伤员罪、临阵脱逃罪、违抗作战命令罪、谎报军事情报罪、假传军令罪、自动投降敌人罪、掠夺无辜居民罪、残害无辜居民罪、虐待俘虏罪等。 ☚ 故意犯罪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 军人违反职责罪军职人员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 违反军人职责,危害了国家军事利益。(2) 违反了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3) 应当受到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刑罚处罚。根据条例规定,军人违反职责罪包括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肇事罪,泄露或遗失军事机密罪,为敌人或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罪,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罪,逃离部队罪,偷越国 (边) 境外逃罪,私放他人偷越国 (边) 境罪,虐待、迫害部属罪,阻碍执行职务罪,盗窃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罪,破坏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罪,战时自伤罪,战时造谣惑众罪,遗弃伤员罪,临阵脱逃罪,违抗作战命令罪,谎报军情或假传命令罪,自动投降敌人罪,掠夺战区无辜居民罪,虐待俘虏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简称“军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的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具体地说,构成该类犯罪必须具备以下3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违反了军人职责。军人职责是指由中央军委和各总部、各军兵种颁发的各种条令、条例中所规定的军人职责。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 (2) 必须是危害了国家的军事利益。国家的军事利益主要包括国防建设、军队建设、作战能力、物资保障、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对上述利益造成损害,就是危害了国家的军事利益。这是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最本质的特征。(3) 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也就是触犯了刑律的行为。如果行为是违法的,但不是应受刑罚处罚的,也就不认为是犯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第420条规定: “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此项罪名在1979年刑法制订时不曾设立,而在次年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的形式,作为刑法的续编和补充而制定成了单行刑法。在刑法修订时,经过军委法制局研究并经军委的同意后,遂将中央军委提请八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条例 (草案)》 改成了刑法中的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人的职责是保卫国家的主权和独立不受侵略,保证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他们如果出现违反职责的犯罪,将会造成国家利益的极大损害。此类犯罪中有一部分是只限于战时才能犯的,另一类则无时间限制。 战时构成类: 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遭敌突然袭击时,也包括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军人在战时违反职责的犯罪有,自动投降罪,是指贪生怕死而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如果确实无力作战而被俘的,不能认为是自动投降。此罪的一个恶劣情节是投降后为敌人效劳,因此该行为处罚更重,法定最低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拒不支援友邻部队罪,其犯罪主体为指挥人员,此罪的构成还有三个要件,首先要求是明知友邻部队处于处境危急、请求救援的状况,如若确实不知情则显然不构成犯罪,其次要求有救援的能力,如果自己尚处于危险、包围之中,或需要救援,此时要求其救援友邻部队显然是不合理的。最后,要求其行为致使友邻部队遭受了重大损失,否则也不构成本罪; 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此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它有一个恶劣的情节,即勾结敌人造谣,对此,刑法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其法定最低刑为10年有期徒刑; 战时自伤罪,即因贪生怕死等原因,在战时将自己打伤,从而逃避军事义务。此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如果因武器走火等原因导致自伤则不能以此罪论; 遗弃伤病军人罪,此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如因失察导致伤病军人被遗留在战场上则不构成本罪,且被遗弃的只能是我方军人,遗弃战俘则不以此罪论; 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此罪要求首先是在救治职位上,若是医护人员自己因重伤病或其他重要原因当时确实不在其职位上,则不构成此罪。同时,其必须是有救治的条件,如果确实条件不具备,如药品缺少或危重伤病员过多,一时救治不过来则不为此罪。此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此类犯罪还包括违抗军令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临阵脱逃罪; 指挥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罪和残害、掠夺无辜居民罪。此类犯罪,除了拒不支援友邻部队和遗弃伤病军人以及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这三种行为需要具备恶劣情节或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外,其余均不以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做为犯罪要件。 构成无时限类。此类犯罪又分为两种: 一种只有一个量刑标准; 另一种在战时要从重或加重处罚。 量刑标准衡一的有,滥用职权罪,此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若因经验不足等原因指挥不当,则不属此列; 军人叛逃罪。构成此罪,军人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即擅离岗位,否则,不构成此罪,其叛逃也有两种方式,即在境内者叛逃境外或在境外者直接叛逃。同时,其擅离岗位叛逃还必须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否则,不构成此罪。此罪有一恶劣情节,即驾驶航空器、舰船等叛逃; 非法获得军事秘密罪。其非法的获取手段有窃取、刺探、收买等,此罪的一个恶劣情节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获取军事秘密; 武器装备肇事罪。其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而且必须是因违反武器使用规定所致,若是按照规定行事而出现了事故,则不以此罪论;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用途罪。此罪主观罪过有两个方面,其违反武器管理规定,擅改其用途是故意的,但对此造成的严重后果却只存在过失而不存在故意;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枪支、弹药、爆炸物本也属于此类,但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有抢劫、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故依照该罪处理,而不作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遗弃武器装备罪。此罪由违抗命令导致,若因战斗需要,根据命令放弃部分武器装备,则不为犯罪; 遗失武器装备罪。应当指出的是,并非所有遗失武器装备都构成犯罪,只有同时又不报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才构成犯罪; 虐待部属罪,这里的虐待,应是经常性的行为,如果只是偶尔打骂,则不构成本罪。另外,对部属要求严格与虐待在主观上有很大的不同,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此类犯罪还有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擅自出卖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私放、虐待俘虏罪。其中,除军人叛逃;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 遗弃武器装备; 私放俘虏不以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为犯罪构成要件外,其他均以此为要件。 战时从重处罚的有: 阻碍执行职务罪,其阻碍只有使用了暴力、威胁才构成犯罪; 逃离部队罪,只有情节严重时才构成本罪。此外,战时加重处罚的有: 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玩忽职守罪和泄密罪,两罪都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其中,泄密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本章还有一特殊条款,即刑法第449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只要是战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军人均可适用本条款,从而调动了此类军人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我军的战斗力。 ☚ 渎职罪 民法·总论 ☛ 000051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