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长官惩戒委员会 军事长官惩戒委员会1933年10月设立。隶属军事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被弹劾军事长官进行审议并实施惩戒。设委员五至七人,指定一人为常务委员,处理日常事务。 ☚ 军事三人小组会议 军事协调谅解协定 ☛ 军事长官惩戒委员会惩戒机关名。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十月设置,属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掌理国民政府及军事委员会交付的对少将以上军事长官的惩戒案件。委员会设委员五至七人,从军事委员会委员中选任,并指定其中一人为常务委员,负责召集开会。开会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凡审议的惩戒案件须以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决定为准,如票数相等,由常务委员裁定。军事长官惩戒委员会内部设秘书处,并分第一、第二两科,以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