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庭条例苏联军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法规。国家在武装力量中行使司法权的各部门组织与活动的基本依据。苏联最高苏维埃1958年12月25日批准,经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68年2月21日命令修改补充。共5章30条,其内容包括:总则、军事法庭管辖案件范围、对军事法庭司法活动的监督、军事法庭的组织领导以及军事法庭成员的责任等。《条例》规定,军事法庭是苏联法院的组成部分,属于苏联统一的司法系统。军事法庭行使社会主义审判职能时的使命是: 同危害苏联安全,破坏武装力量战斗力,破坏军纪和苏联武装力量中执勤规定的行为作斗争。同时规定,军区、舰队、集团军、区舰队、兵团和卫戍区设军事法庭,并开展活动。必要时,苏联武装力量各军种亦可设军事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