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公务员服章官衔罪公然冒用公务员服饰、徽章或官衔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妨害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 (1) 凡无权穿着特定公务员的服饰、佩带特定公务员的徽章或使用特定公务员的官衔者,均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2) 本罪的行为为公然冒用公务员的服饰、徽章或官衔的行为。冒用是指无权穿着服饰、佩带徽章或使用官衔的人,而穿着、佩带或使用。冒用的行为必须公然为之,才可以构成本罪。服饰是指法律规定的制服,徽章是指用以表示公务员身分的法定标记。如果行为人除公然冒用公务员的服饰、徽章或官衔外,并进而有僭行该公务员职权的行为,则冒用公务员服章官衔罪为僭行公务员职权罪所吸收,仅成立僭行公务员职权罪,不再另成立冒用公务员服章官衔罪。(3) 本罪的主观上只能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