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再犯预防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再犯预防条例 再犯预防条例抗日战争期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条例。共八条。主要内容为:人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再行犯罪之虞: (1) 具有习惯性或职业性犯罪;(2) 人犯性行浮浪并无一定住所或无正当职业者;(3) 犯罪具有破坏廉耻性或其他恶性甚深者。人犯是否有再犯罪之虞由高等法院认定。凡被认为具有再行犯罪之虞者,除令具结外,须依靠前条款规定办理。 ☚ 地方选举“聚众骚扰事件” 邦交敦睦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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