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度被害又译为“二次被害”。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 (原先的被害) 以后,在随之而来的诉讼过程中,因不得不接受警方询问、出庭作证或进行控诉、辩论等活动,而再次遭受的物质损失 (如时间和金钱等),人格侮辱与名誉损失(如不得不披露自己的私生活并忍受被告辩护律师对此所作的恶意解释) 以及精神刺激 (如女性被害人不得不多次重述自己遭受强奸的过程及其细节)。这些因被害而来并具有被害性质的损失、痛苦和危害,统称再度被害。避免或减轻再度被害的程度、频率,是保护被害人的措施之一,也是被害人应当从国家获得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