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理由引起再审程序的法定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不仅可以由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提起,而且还可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提起,由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提起。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不同,引起再审程序的理由范围也不尽一致。总括地看,再审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6)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再审理由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条件或原因。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有错误,是提起再审程序的法定理由。“确有错误”包括两方面内容: (1)认定事实确有错误。(2)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上述 “确有错误”的事实经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审查属实后,该主体即可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