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内河航行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内河航行权 内河航行权帝国主义国家根据不平等条约在旧中国的非法特权之一。即在中国国内河流上航行的权利。内河是指从河源到河口完全通过一国领土的河流。完全属于一国主权管辖,他国船舶无权在其中航行。然而,第二次鸦片战争时,英国于1858年强迫中国签订的《天津条约》中,订有“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条款,成为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取得内河航行权的开始。此后其他列强也竞相效法,不仅商船可自由航行,经营沿岸贸易,外国军舰也可长驱直入,严重破坏中国的主权与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领土主权原则,所有内河一律不对外国船舶开放。 ☚ 书面交涉 厄立特里亚问题 ☛ 内河航行权一个独立国家在国内河流上航行的主权。只有本国船舶才能享有,不容他国侵犯。近代中国的这一主权,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开始遭到破坏,如1858年签订的中英《天津条约》规定:“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这是外国列强侵夺长江自汉口以下通航权的开始。此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其他不平等条约,取得了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长江上游以及两广等地的内河航行权,使外国侵略势力得以深入中国内地,进行掠夺活动,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性质日益加深,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项主权才被中国人民收回。 内河航行权在本国江、河、湖等水道上从事航行的主权。任何外国不得侵犯。 内河航行权 内河航行权在本国江、河、湖等水道上航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原则上只有本国船舶才能享用。但两国根据平等互利原则, 也可订立条约允许对方商船在本国某些内河的某些地段航行。第二次鸦片战争后, 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取得的内河航行权,则是为了掠夺和控制中国, 是非法的特权之一。 ☚ 沿海贸易权 在华设厂权 ☛ 内河航行权 内河航行权船舶在一国内地江河航行的权利。任何主权国家的内地江河一般都是不对外开放的。航行在内地江河上的船舶只能是本国船。不允许外国船舶驶进本国内地江河。违犯这个规定的就是侵犯内河航行权。我国内河航行权丧失于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该约第十款称:“长江一带英商船只俱可通商” 。这就开了外国船在内河航行的先例。而1861年清政府在订定《长江通商各口章程》中又规定外国船可以在上海与长江各口之间运输货物。无异将内河航行权全部拱手奉送给外人。长江航行权丧失之后,沿岸商埠的开辟有过三次扩光: 第一次,1876年《烟台条约》规定“湖北宜昌、安徽芜湖、浙江温州、广东北海四处添开通商口岸”。对于四川重庆预作约定:“可由英国派员驻寓,查看川省英商事宜”,“俟轮船能上驶后,再行议办”。至于“沿江安徽之大通、安庆、江西之湖口,湖广之武穴、陆溪口、沙市等处……轮船准暂停泊,上下客商货物”。第二次,1899年,总税务司赫德在《修改长江通商章程》中规定沿江除镇江、南京、芜湖、九江、汉口外,增开沙市、宜昌和重庆为通商口岸。第三次,1902年《中英续约》规定,湖南之长沙、四川之万县、安徽之安庆也辟为通商口岸。黑龙江航权丧失于中俄《瑷珲条约》和中俄《伊犁条约》。珠江航权丧失于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 内地贸易税 内港航行权 ☛ 内河航行权 内河航行权指本国江、河、湖等水道上从事航行的主权。任何外国人不准侵犯。他国船舶驶入必经有特别规定。内河航行权是维护独立国家主权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 无害通过权 承包继承权 ☛ 内河航行权inland navigation 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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