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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依考试法举行之考试应由总统派任典试委员长,依典试法之规定组成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典试委员长依典试法应具有一定资格,如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大学校长或独立院校校长三年以上;研究院院长、副院长、研究所所长三年以上;曾任特任官并大学教授三年以上等。其职权主要为会同考选部提名典试委员、召集典试委员会议、指挥监督典试事宜之运作、聘定襄试委员、决定应试试题、抽阅试卷等。
官名。北洋政府与国民党政府各种典试委员会均以委员长为主官,主持考试委员会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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