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典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典权 典权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并对其行使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权属于用益物权。典权具有以下特征: ☚ 人身权 荣誉权 ☛ 典权 054 典权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而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典权由来已久,其制度源于唐,唐诏令中有“贴典货卖”文字,宋代盛行。当时法律予以规定并保护,使典权制度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国家曾承认并保护劳动人民之间的典权关系。改革土地制度后,土地再不得成为典权的标的。典权制度在大陆事实上已不存在,台湾现在还有典权制度。典权的特征和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 典权人付典价取得典权而占有典物,而为使用、收益权,并享有物上请求权;还可转典、出租、设定担保和转让典权。而出典人在典田时还可继续耕种出典土地而向典权人交纳地租,叫典租,俗称“座典座租”、“卖马不离槽”。出典人有回赎权,当典期届满时交还典价赎回典物,典权即消灭。如双方同意,典权人可找补典价与典物时价格之差额,取得典物所有权。也有到期不赎即视为绝卖的。典权与典当有质的区别,典当是一种质押借贷,是债,而非用益物权;典权是用益物权,而非债。另外,上述之绝卖与“典卖”亦不同,典卖是出卖时约定期限,到期可备价赎回,是“活卖”。《清会典事例·盛京户部·田宅》: “遇有典卖更易,均就近呈报。” ☚ 质权 知识产权 ☛ 典权他物权的一种。支付一定典价而对他人的不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典人可在一定期限内用原价赎回原物,逾期不赎即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我国的传统习惯,为旧中国民法所确认。我国现行民法未作规定,但法律承认和保护公民之间的正当的房屋典当关系。 典权 典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和收益出典人的财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回赎的一种民事权利。 ☚ 转继承 国有土地使用权 ☛ 典权Hypothecation中国一项古老的传统制度。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典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最长不超过30年。当事人未约定典期时,出典人可以随时行使赎回权以原典价赎回典物。 典权用益物权的一种。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而加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权人对典物有权使用和收益,不付租金,还有权将典物出租或将典权转让。出典人有权在典期届满时交还典价赎回典物,不付利息。如双方同意,也可由承典人补足典价与典物时价格之差额而取得典物的所有权。我国典权制度始于唐代,宋以后盛行。当时法律予以保护。旧中国典权的实质是地主阶级剥削农民并进而兼并不动产的一种合法手段。解放前,典期通常在十五年至三十年之间。典价在典物的半价以上,有时接近典物的价格。解放前劳动人民之间的典权关系有互助的性质,解放后国家予以承认和保护。土地改革后,以土地为标的的典权,已不再存在。 典权承典人对承典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权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房屋,在中国法律规定中禁止典当土地。承典人支付典价后,即取得典当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承典人可以根据房屋典物的性质进行使用和收益。如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承典人也可以将房屋出租或转典于第三人。典权的期限,可以从其约定,但最长不超过三十年。典权期满时,出典人可以行使赎回权,即将原典价交还给承典人 (不计利息),承典人将房屋交还给出典人 (不计租金)。典权的期限如未约定的,在合理时间后,出典人可以随时行使赎回权。如果出典人不行使赎回权,则承典人可以支付给出典典价与时价之差额,从而取得房屋典物的所有权。 典权 典权hypothecation承典人对承典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权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房屋,在中国法律规定中禁止典当土地。承典人支付典价后,即取得典当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承典人可以根据房屋典物的性质进行使用和收益。如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承典人也可以将房屋出租或转典于第三人。典权的期限,可以从其约定,但最长不超过三十年。典权期满时,出典人可以行使赎回权,即将原典价交还给承典人(不计利息),承典人将房屋交还给出典人(不计租金)。典权的期限如未约定的,在合理时间后,出典人可以随时行使赎回权。如果出典人不行使赎回权,则承典人可以支付给出典典价与时价之差额,从而取得房屋典物的所有权。 ☚ 当物 房地产典权 ☛ 典权 典权承典人用典价从房屋所有权人手中取得的对承典的房屋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于土地在我国禁止典当,国此典权通常仅为以房屋为标的而产生的一项他项权利。承典人按约定典金一次性交给房屋出典人后,即获得典当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承典人对承典的房屋可以自用,也可以转租和转典于第三人,典当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典当契约时规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0年;未规定期限的也以30年为限。典期届满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商订延长典期或增减典价。在典权期限届满时,出典人可以行使回赎权,即将原典价不计利息地还给承典人,承典人应将承典房屋还给出典人,亦不计房租。若为不定期典当,则在合理时间后,出典人可随时行使回赎权。若出典人不行使回赎权,则任由承典人居住使用,或出租及转典,有期限的典当关系变成不定期的典当关系。若典契载明到期不赎成绝卖的,成典期届满10年或不定期典当经过30年而未赎的,绝卖成立,房屋与典金两不返还。 ☚ 房屋他项权利 地役权 ☛ 典权 典权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 典价 典权的特征 ☛ 典权 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 邻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