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禁止行为
典当行不得实施的业务和行为有: (1) 典当行不得经营的业务: 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动产抵押业务; 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发放信用贷款; 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2) 典当行不得收当的财物: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3) 典当不得有的行为: 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对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