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登记根据《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已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征集的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