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兴国县土地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兴国县土地法 《兴国县土地法》1929年1月,红四军向赣南闽西进军,开辟了赣南闽西革命根据地,同年4月红四军在赣南兴国颁布了土地法,称《兴国县土地法》。这个土地法是在毛泽东亲自主持并在改正1928年12月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原则性错误的基础上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土地法。主要内容是: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分给农民个别耕种,共同耕种或组织模范农场耕种;红军赤卫队官兵、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机关服务人员同样分给土地,由政府雇人代替耕种;以人口或劳动力为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以一个乡、几个乡或区为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土地分配后,禁止买卖,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劳动;此外,对山林的分配办法、土地税征收的办法及手工业工人分配土地的办法等也作了规定。关于共同耕种及以劳动力为分田标准的规定,当时未作主要办法推行。雇人替红军耕种后来改为动员农民代替耕种。1929年毛泽东亲自到江西兴国县,调查农村土地占有情况,通过深入调查,毛泽东在《农村调查》的按语中指出,这个土地法有几个原则错误:(1)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2)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3)禁止土地买卖。因此,1929年4月,通过总结兴国县在土地分配上的经验和教训,并依据中共六大关于《农民问题决议案》精神,制定了《兴国县土地法》,该土地法共8条,其中将《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毛泽东指出的第一个原则性错误得到改正。其他条款与《井冈山土地法》大体相同,这个土地法明确规定了土地革命打击的对象是地主阶级,目的在于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它后来成为中共制定农村阶级路线的依据,成为制定新的土地政策的基础。毛泽东指出的《井冈山土地法》中的后两个原则性错误也于1930年得到了纠正。 ☚ 没收一切土地重新分配 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平分方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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