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4年7月2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并发布。主要内容是: (1)在军事刑事诉讼中,延长办案期限的审批权限是:属海军舰队、军区空军、省军区、警备区、国防科工委的基地和各大军区、海军、空军直属检、法两院管辖的案件,报海、空军和各大军区检、法两院批准或决定;属空、海军、各大军区和总部直属队检、法两院管辖的案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批准或决定。(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不能办结案的可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