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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关于自然文化景观和森林游乐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关于自然文化景观和森林游乐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自然文化景观和森林游乐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台湾《文化资产保存法》的规定,自然文化景观系指产生人类历史文化的背景、区域、环境及珍贵稀有的动植物。自然文化景观由“经济部”会同“内政部”、“教育部”与“交通部审查指定”,并依其特性区分为生态保育区、自然保留区和珍贵稀有的动植物三种。
台湾当局于1985年12月修正公布的《森林法》规定了森林区域内,得视环境条件,设置森林游乐区;其设置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行政院农业委员会”遂于1989年1月21日发布施行了《森林游乐区设置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规定,森林游乐区系指在森林区域内,为提供游客休闲及音乐活动,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而设置的游乐区。目前,台湾共有森林游乐区25处。
森林游乐区的管理机构:❶“中央”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❷省(市)级主管机关为省(市)“政府”;
❸县(市)级主管机关为县(市)“政府”。
森林游乐区的选定标准:森林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选定为森林游乐区:❶特殊的森林、地理、地质、野生物、气象等景观;
❷富教育意义的重要学术、历史、生态价值的森林环境。
前项森林游乐区,以面积不少于25公顷,具有潜力发展者为限。
森林游乐区的区域划分:❶营林区;
❷游乐设施施区;
❸景观保护区;
❹森林生态保育区。
森林游乐区的行为规范:森林游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❶采折花木或于树木、岩石、标示、解说牌或其他土地定着物加刻文字或图形;
❷经营流动摊贩;
❸随地吐痰、便溺,抛弃瓜果、纸屑或其他废弃物;
❹污染地面、墙壁、梁柱、水体、空气或制造噪音;
❺其他依法禁止或报经主管机关核定禁止之行为。
森林游乐区内,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有下列行为:❶探采矿物或土石;
❷建筑或拆除建筑物、道路或桥梁;
❸填塞、改道或扩展水道或水面;
❹兴建缆车等机械化运输设备;
❺设置广告、招牌或其他类似物;
❻采集标本;
❼焚毁草木或引火整地;
❽狩猎野生动物或捕捉鱼类;
❾开发水利、水库或电力设施;
❿其他须经许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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