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专区、县三级教育行政工作的几项规定
1949年11月,湖南省临时政府根据中央精神,对省、专区、县三级教育行政工作作出的规定。主要精神是:
❶省立、联立、私立中学的有关创设、停办、合并及班次编制、经费标准、主管人员任免统一由省临时政府掌管,省里随时征询专署或县的意见;
❷县 (市) 立中等学校,其创设、停办、合并及班次编制、经费标准,在省政府规定的原则下,由各县 (市) 人民政府报呈该主管专署核定,报请省政府备查。其负责人由县 (市) 推荐,再由专署转呈省政府统一任免;
❸专署对于所辖县 (市) 的教育行政及公私立中学,应经常就近督导考核。中学生学籍仍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