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艇作战规则的议定书1936年11月6日英国、美国、南非、新西兰、日本、意大利、爱尔兰自由邦、印度、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13个国家在伦敦签署。确定1930年4月22日伦敦条约除第四部分外将于1936年12月31日停止生效,并让更多的国家予以承认。并重申了伦敦条约第四部分的内容,规定: (1)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须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法规。(2)除经适当召唤仍坚持拒绝停驶或积极抗拒临检搜索外,军舰无论为水面船舰或潜水艇,不得在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安置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但是由潜水艇进行临检和搜索是很困难的。一些帝国主义国家为了自己在海战中的利益,完全不按上述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