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发布的通知。2001年4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以环发 [2001] 56号联合发布了 《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通知》 根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通知》 规定:
❶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❷城市建设、建管、市政、环卫、园林、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规定和职能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施工扬尘和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❸防治建筑、拆迁和市政等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
❹加强对市区道路和运输扬尘污染的控制。运送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泄漏。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❺采取措施防治堆放物的扬尘污染。在市区堆放渣土、煤炭、煤灰、煤渣、灰土、煤矸石、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生活垃圾要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密闭贮存,无害化处理。
❻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积极实施 “黄土不露天” 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