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国籍人地位公约1954年9月28日在纽约签订,1960年6月6日生效。共六章42条。主要内容: (1)无国籍人指任何国家根据其法律不认为是它的国民的人。无国籍人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为维持公共秩序而采取的措施。(2)缔约各国在宗教、发明、设计、商标、商号名称、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法院出庭、家额供应、初等教育、公共救济、劳动立法和社会安全以及财政征收方面,给无国籍人以国民待遇。(3) 缔约各国在动产和不动产、结社权利、以工资为报酬的雇佣、自行开业、自由职业、住房、初等以外的教育,以及迁徙自由方面,给无国籍人以尽可能的优惠待遇,至少不得低于一般外国人在同样情况下所享有的待遇。(4) 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理由外,缔约各国不得将合法留在其领土内的无国籍人驱逐出境。(5) 缔约各国应尽可能便利无国籍人的入籍和同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