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党工作中掌握政策界限的几条意见》
1969年2月1日湖南省革委会转发政工组提出的文件。《意见》提出:“凡查明有证据的混入党内的叛徒、特务、死不悔改的走资派、反革命分子、蜕化变质分子、阶级异已分子,应坚决清除出党,对于死气沉沉经过教育仍无转变的人,应劝其退党。”《意见》也提出:“必须严格区分死不改悔的走资派与犯有严重错误的好人的界限”,并具体提出了“混入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和剥削家庭出身的人犯错误”的几条界限; 还提出对“文革”初期受开除党籍和受其他党纪处分的人,应具体分析,重新审定,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