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关于批捕、起诉和审判权限的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关于批捕、起诉和审判权限的规定1988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198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 (1)明确了制定“规定”的目的。 (2)规定了各级军事检察院的批捕、起诉权限。各大军区、海军、空军所属基层军事检察院审查批捕、起诉副团职、技术九级、文职干部副处级以下的犯罪人员。但需要判处死刑的人犯,应报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审查起诉;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审查批捕、起诉副师职、技术六级(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七级)、文职干部副局级以下的犯罪人员;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审查批捕、起诉正师职、技术五级、文职干部正局级以上的犯罪人员。(3)规定了各级军事检察院受理自侦案件的立案权、决定逮捕权和起诉权按照第2条规定执行。(4)规定了各级军事法院的审判权限。各大军区、海军、空军所属基层军事法院管辖副团职、技术九级、文职干部副处级以下犯罪人员需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副师职、技术六级(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七级)、文职干部副局级以下犯罪人员需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正师职、技术五级、文职干部正局级以上犯罪人员需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5)规定了涉外案件由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批捕、起诉和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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