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效力的海牙公约
1905年7月17日由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葡萄牙、罗马尼亚、瑞典等国签署的公约。后法国于1917年声明退出。共10条。目的在于统一各国关于夫妻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夫妻财产的婚姻效力、夫妻缔结财产契约及变更或解除契约的能力、夫妻财产契约的成立与效力以及契约缔结方式等方面适用的法律。根据该公约,夫妻身份上的权利义务,依其本国法确定;无契约时,不论动产或不动产以及与夫妻财产的婚姻效力,依婚姻缔结时夫之本国法定;夫妻或一方变更国籍者,不影响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契约的成立及效力,依婚姻举行时夫之本国法,若于婚姻继续中缔结夫妻财产契约者,依缔约时夫妻各该本国法;夫妻适用他国法律时,夫妻财产契约的效力,即依该国法律定之;夫妻缔结财产契约的能力,依婚姻举行时当事人各该本国法定之,等等。此外,公约还规定了允许各缔约国保留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