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战争中使用潜水艇和有毒气体的条约简称“华盛顿条约”。1922年2月6日在华盛顿签订。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了有美、英、法、意、日5国参加的限制海军军备会议。5个大国为了各自的海上通商利益,在会议最后通过了该条约。条约共7条。主要内容是:拿捕商船之前,应先命令它接受临检,以便确定它的性质;除非商船接到警告后仍拒绝临检、或被拿捕后不遵守指定路线行驶外,不得攻击;除非商船上的船员及旅客先被安置于安全地方,不得将商船破坏;交战国的潜水艇应遵守上述规则,否则,现行国际法要求它停止进攻及拿捕,并应允许商船不受阻挠地继续行驶;违反上述规则的任何人,无论是否奉有上级的命令,一概认为是对战争法规的破坏,将按照海盗罪行受审判和惩罚;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有毒及其他瓦斯,以及一切类似的液体、物质或手段。按条约第6条要求,该条约在所有缔约国将批准书交存时起才得以生效。由于这一要求未能实现,该条约也就没有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