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等问题的决定1956年5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共5条。主要内容: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15至70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0至90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0至450人;乡、民族乡、镇应选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根据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该决定已由新法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