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通知文件名。1993年5月7日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保密局颁发并实施。文件强调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等国家级教育考试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考试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到考试能否正常进行,甚至会影响社会安定。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考试机构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职责,各级公安机关和保密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为确保试卷印刷、运送、保管、评阅及考场的安全,防止国家秘密的泄露,保障考试的顺利进行,文件作出了具体规定。首先规定试卷印刷厂必须由各省级保密局、考试机构负责在条件较好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中选定,省公安厅(局)参与检查验收合格后,由省级保密局批准,分别报国家保密局、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试卷印刷厂对试卷印制过程中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完善安全保密技术防范。省级考试机构派人监督试卷印刷过程,负责试卷保管、交接工作。其次,试卷运送过程由领取试卷的有关考试机构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各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积极协助配合,做好护送、押运、防盗、防火等安全工作。运送试卷必须使用密封车。随车押运人员不少于三人。另外,试卷保管期间的安全、保密和考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各级考试机构负责,评卷期间答卷的安全、保卫工作由评卷点所在高等学校负责。选择题机器评卷点设置在省级考试机构的,由省级考试机构负责。评卷结束后,答卷由省级考试机构统一保管。有关公安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协助考试机构做好安全、保密防范工作,维护考场秩序,严防发生各类治安问题。各省级考试机构必须配备加密电话或加密传真机,严禁使用普通电话谈论涉及试题内容、试卷存放地点及运送试卷的时间、路线等情况,严防泄露国家秘密。各级考试机构以及公安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对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予以重视,分工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项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