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交纳登记费标准的暂行规定
1982年2月2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施行。主要内容是:
❶经批准的中外合营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时,按下列规定交纳登记注册费: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千分之一交纳; 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千分之一交纳,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交纳。
❷中外合营企业经批准迁移、转产、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调换董事长或总经理、延长合同期限,在办理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时,每次交纳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只增加注册资本,已交纳登记注册费,不再交纳变更登记费。我国和外国双方,如均在对方国土办有合营企业,若交纳登记注册费的标准过于悬殊,可按照对等原则通过谈判解决。
❹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的华侨、港澳同胞独自投资经营或与国内企业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和变更登记时,减半交纳登记注册和变更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