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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共同海损理算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共同海损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general average adjustment

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机构或人员,按照理算规则,对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各受益方的分摊值,以及各方应分摊共同海损的数额所进行的审核和计算工作,其最终成果是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除少数国家外,共同海损理算书一般无法律约束力。有关方如有争议,可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英美等主要海运国家均有理算公司或理算师从事理算业务。中国的海损理算机构设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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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

指由接受委托的理算人员估定共同海损损失程度,并按船舶、货物价值和运费比例分摊损失的行为。根据国际惯例,共同海损一般的都委托专务海损理算的机构或理算师办理。理算程序是: 审核同海损事故有关的各种凭证、文件,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确定海损性质和项目; 根据理算规则计算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分摊价值和分摊比例,确定各方分摊金额;编制理算书,送船舶、货物各方及有关保险人。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目前国际上多采用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75年公布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简称《北京规则》),是我国理算共同海损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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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理算

估定共同海损的损失程度,并按船舶、货物的价值和运费比例分摊损失的行为。由海损理算人按照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减除获救价值来计算。理算人员应审核同海损事故有关的各种凭证、文件,并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分别确定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项目,根据理算规则对各项共同海损及有关费用进行核对和理算,计算出财产遭受损失者应得的共同海损补偿和各有关受益方应负担的共同海损分摊额,编制理算报告 (即共同海损理算书) 送船货各方及有关保险人。共同海损理算通常由专业机构或人员 (海损理算师)按一定规则办理。目前航运界和保险商比较广泛采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是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1975年公布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简称《北京规则》) ,是我国理算共同海损的主要法规。

共同海损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人 (或机构)对委托理算的共同海损案件,根据运输契约规定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对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核,对损失和费用按其性质进行划分和计算,并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的过程。共同海损理算的过程一般是:首先由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和指定理算人确定共同海损,对受损船、货进行检验,并提出海事声明和海事报告;货方为了及时提货与船方签定共同海损合约,提供海损货物估价单,缴纳保证金或保证书;船方根据这些过程汇总把上面所述的各项理算资料交给委托理算人进行理算。如各方对理算结果无异议,则按理算结果,由有关方面进行摊付结算。

共同海损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general average adjustment

共同海损理算人(或机构)对受托理算的共同海损案件,根据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对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核,对损失和费用按其性质进行划分和计算,并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的过程。其一般步骤是:
❶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和指定理算人确定共同海损,对受损船、货进行检验,并提出海事声明和海事报告。
❷货方为及时提货与船方签定共同海损合约,提供海损货物价值单,缴纳保证金或保证书。
❸船方汇总上述各项理算资料交给委托理算人进行理算。
❹如各方对理算结果无异议,按理算结果由有关方面进行摊付结算。由于海上运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性活动,当事人往往分属不同的国家,而各国对共同海损理算又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从而出现法律冲突。为统一使共同海损理算工作有所遵循,在19世纪中叶,由欧美国家有关行业的代表开会制订了一个国际性的共同理算规则,即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这项规则又于1890年、1924年、1950年和1974年做了多次修改,每次修改都不废止旧规则,因而形成1890年、1924年、1950年和1974年四个文本共存的局面,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其一。但在当今实际业务中,几乎都采用1974年文本。中国远洋海轮的提单和海洋船舶保险单上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按照1975年1月1日颁布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作依据,并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办理理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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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GeneralAverage Adjustment

海洋运输中,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审核和计算损失与费用的补偿和分摊的工作。共同海损的理算,通常由共同海损理算人承担。理算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处理各项损失和费用的补偿与分摊。计算和分摊的结果,应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分送各有关方执行。
〔参〕共同海损理算书

☚ 共同海损补偿   共同海损理算过程 ☛
共同海损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General Average Adjustment

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和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应当得到补偿,并由全体受益方共同分摊。但共同海损案件是否成立,哪些损失和费用应属于共同海损范围,哪些不属于共同海损范围,按什么标准和方式予以分摊等,这些问题涉及一系列细致、复杂的调查、取证、分析和审核计算工作,国际上一般由专业机构或人员负责办理,这项审核和计算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的补偿及分摊的工作称为共同海损理算。为了统一使共同海损理算工作有所遵循,在19世纪中期,由欧美主要海运国家有关行业的代表开会制订了一个国际性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即《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作为国际上共同海损理算的依据。这项规则曾经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1990年进行的,因此现行的规则称为《199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该规则虽不是强制性的国际公约,但已为国际海运、贸易和保险界所接受。目前国际上大部分租船合同、海运提单、海洋船舶和货运险的保单大多规定按此规则理算,以契约的方式来约束各利害关系方,因此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中国远洋海轮的提单和海洋船舶保险单上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以1975年1月1日公布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作为依据,并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办理共同海损理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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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

由接受委托的理算人员估定共同海损损失程度,按获救的船舶、货物价值及运费计算各受益方所应承担的分摊额的行为。共同海损理算是技术性较强的法律事务工作,通常由船长委托熟悉航海、轮机、海运和保险业务的专门海损理算机构或海损理算师办理。我国的专业理算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由其统一受理海损理算工作。理算程序是:
❶审核同海损事故有关的凭证、文件,在作出必要的调查研究后,确定海损性质和项目;
❷根据理算规则计算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分摊价值及分摊比例,确定各受益方的分摊金额;
❸编制理算书送船货各方审议。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依据,在国际上大多依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在我国依据1975年1月1日颁布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

☚ 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措施 ☛
共同海损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general average adjustment

共同海损是“单独海损”的对称。共同海损理算是共同海损的全部审核和计算工作。一般情况下,发生了共同海损后,首先由船方委托共同海损理算师进行理算。其程序是确定理算地点、时间和法律依据,对受损船、货进行检验,并提出海事声明和海事报告,收集共同海损的有关文件和单证,各利益关系方必须按照要求期限提供有关计算的必要材料,核定应赔偿的金额、分摊的价值和分摊金额,核定各利益关系方应付和应收金额,最后是编制共同海损理算报告并分送船、货各利益方及保险人进行结算。

☚ 保险职能   共同海损条款 ☛
0000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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