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六杀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六杀唐朝六种杀人罪的总称。唐朝总结以往与自身刑事镇压的经验,把杀人罪归为六类,称之为“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殴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六杀理论的归纳与总结,反映了唐朝刑法理论的高度发展。唐后各代相继承袭唐制,都有六杀的规定(详细内容参见六杀各条)。 六杀中国古代法律对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等六种杀伤人行为的总称。包括:(1) 谋杀,即预谋杀人。唐律: “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2)故杀,即故意杀人。唐律:“以刃及故杀人者斩。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 (3) 斗杀,即在相互争斗中杀人。相争为斗,相击为殴。殴打死人者也称殴杀。唐律:“斗殴杀人者绞。”(4)误杀,指虽有杀人的故意,而被杀者并非所想杀的人。即 “出于非意而杀之。”唐律: “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减一等,流三千里。” (5)戏杀,指无杀人之意而以杀人的行为为游戏,因而杀人者。唐律:“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6)过失杀人,指无杀人之意,由于过失而致人于死。即 “不意误犯谓之过失”。《唐律疏议·斗讼》谓: 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以致他人于死者,各依其状以赎论。此六条外,还有擅杀,指故意私自杀死有罪的人,但《秦简》 中擅杀仍按一般意义解,如 “擅杀子黥为城且舂”。 六杀 六杀中国古代刑律对六种杀人罪的总称。秦、汉以前称杀人罪为贼、贼杀、贼死等。对杀人罪适用刑罚也是简单的“杀人者死,伤人抵罪”的原则。汉以后对杀人罪开始有了较系统、规范的认识,据 《晋书·刑法志》引张斐《律表》说: “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将杀人罪定为斗杀、戏杀、贼杀和过失杀四种。《唐律》将杀人罪归纳为六种情况,称为六杀,分别为: ☚ 六赃 祝诅 ☛ 六杀旧律中6种杀人罪的总论。指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详“七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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