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农村卫生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福建在卫生管理体制、医疗卫生补偿机制、经济运行机制、扩大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卓有成效的探索。省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1988年(39)号和1992年(8)号、1995年(38)号文件,抓住贯彻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的有利时机,推动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在办医模式上继续坚持国家、集体办医为主的原则, 并加强行业管理, 初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在机构管理上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进一步完善多种形式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 改革分配和劳动人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在服务结构上研究医疗卫生服务供需关系的新情况,调整服务结构,提高基本医疗服务供给水平,尽可能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在保证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拓宽服务领域,适当开展适应社会多层次需求的特需服务;在补偿机制上,重点提高技术劳务的价格,部分地缓解医疗服务收不抵支的矛盾。在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卫生改革政策的基础上,决定“九五”期间在全省实施“123”健康工程,提出加快福建卫生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1995年, 省政府先后召开了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省卫生改革发展座谈会,专题研究卫生工作。省政府决定加大改革力度,多渠道增加投入,实行扶持政策,抓住重点和薄弱环节,尽快改变卫生事业相对滞后的状况。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5—2000年,每年拨出专项经费3750万元, 加快卫生事业发展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