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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对已出具的公证文书因故撤回、注销的行为。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错误,应当撤销。”撤销公证书意味着公证处对原来肯定了的,给予了否定。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并收回公证书。需要修改重办的,要征得当事人同意。不能追回的,可以通过公告等适当形式,宣布撤销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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