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行为能力
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去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公民的行为能力同他的权利能力,原则上是统一的,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并且必须在达到一定年龄,并能够通过自己的意志或意识对自己的行为的目的、性质和后果等能够辩论和控制时,才具有。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即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者是年满18岁的公民,通常指成年人。此外,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辩论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在刑法上,对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称为责任能力,即凡达到责任年龄(根据法律规定应负刑事法律后果的年龄)、精神和智力正常,就具有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