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9日通过,并于1976年1月3日正式生效的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共有6编53条,实质性的规定在前3编,主要内容包括:关于自决权、平等权和法律保障、生命权的规定;禁止酷刑和奴隶制度、禁止强迫劳役(受刑罚处罚者除外);关于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的规定;保护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关于迁徙自由、移居任何国家自由的规定;未经依法判定不得将外国人驱逐出境;关于享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和无罪推定的原则;关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关于通信自由、保护隐私权的规定;关于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的自由;关于婚姻自由和成立家庭的权利;关于保护儿童的规定;关于参加选举的规定;关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关于维护少数民族权利的规定等。葡萄牙早在1978年就加入该公约,但迟至1993年1月12日,《澳门政府公报》刊登葡萄牙国会的1992年第41号决议,才将之引申适用于澳门。葡萄牙在将该公约引申适用于澳门时,对以下条款作以下保留:(1)第1条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规定;(2)第12条第4款关于“人人进入本国之权,不得无理剥夺”的规定; (3)第13条关于驱逐外国人出境的规定; (4)第25条关于选举的规定。这些规定之所以不能适用于澳门,是因为:第一,澳门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不是什么殖民地,不能行使民族自决权。第二,澳门是中国的领土,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国内地公民却不能自由出入澳门。第三,驱逐外国人出境,依照《澳门组织章程》的规定,是由澳门总督行使的权力,而不是如公约那样需由司法机关决定。第四,澳门立法会成员不能全部由选举产生,这是由澳门的实际情况决定的。从过去的情况看,总督委任的议员,大都属于葡人或土生葡人。因此,在行使选举权的问题上,澳门的实际做法与公约第25条“直接或经由自由选举之代表参与政事”的规定不一致。我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除上述原来已宣布予以保留的4条规定之外,公约的其他规定,在未来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将继续有效,并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 国际劳工公约 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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