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联合国制定的包括各项个人公民和政治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开放供各国签字,并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公约包括53条,可以分为各国人民自决权条款、一般条款、实质性条款、实施办法和最后条款。自决权条款规定:各国人民享有自决权,因而可以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谋求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自由处理其天然财富和资源,各国人民的生存手段不容剥夺。一般条款从第2条至第5条规定:一切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政、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等,一律享受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各国必须制定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实现这些权利;这些权利如遭受侵害,必须有有效的救济;男女权利一律平等;因紧急状态而减免义务不得有歧视;等等。实质条款从第6条至第27条将《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布的各项权利进一步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就保证这些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以及这些权利行使和实现的范围等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公约规定保护生命权。任何人不得受酷刑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禁止奴役和奴隶买卖;禁止强迫或强制性劳动;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和拘禁;任何人不得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公约规定了迁徙和选择住所的自由和驱逐外侨的限制,和人人在法律前一律平等以及刑事和民事诉讼的各种保障。公约还禁止追溯性刑事立法,规定人人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禁止任意或非法干预个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以及非法攻击个人的荣誉和名誉。公约规定保护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禁止战争宣传或民族仇恨或歧视。公约确认和平集会和自由结社的权利,适龄男女婚姻和成立家庭的权利。公约还规定保护儿童的措施,确认公民参政的权利,人人在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以及保护少数人的措施。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立即负起保证人人享有公约所载权利的责任,遇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没有明文作出有关规定的情况,应采取必要步骤,通过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这些权利。公约第28条至45条规定成立“人权事务委员会”,接受和审议各缔约国提出的公约执行的报告,包括“它们已经采取的使本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得以实施的措施和关于在享受这些权利方面所作出的进展”。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国家可以承认上述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查因议定书缔约国侵害公约所载权利而受害的个人的指控。议定书并规定了接受、审查指控的程序。另外,公约第41条要求各国作出声明,允许人权委员会接受并审议各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不履行公约义务的指控,这一规定于1979年7月11日生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同年12月9日在纽约开放签字,1976年3月23日生效。规定个人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受国际保护的国际公约。共6编53条。主要内容:(1)本公约的缔约国应尊重并确保所有境内受其管辖的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财产等,一律享受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各国依宪法程序,采取必要措施,制定适当的法律,以实现公约所确认的权利。(2)公约确认的公民及政治权利主要有:生存权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任何人的生命不得被无理剥夺;对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残忍、不人道或侮辱的待遇或惩罚,不得使充奴隶;拘留者受人道待遇,不得因不履行契约予以拘留;保证迁徙、出国和回国的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公正的审判;人人都有思想、信念和宗教的自由、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被无理或非法侵扰,其名誉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坏;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的权利;人人有发表自由的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的其他方式;人人有自由结社的权利,包括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组织及加入工会的权利;家庭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所有儿童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及国家为其未成年身份给予的必要的保护措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公约重申,所有民族都有自决权和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及从事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4)缔约国有义务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公约的实施情况,由秘书长把报告送交人权委员会审议。在发表声明承认委员会对本国的实施情况有权审议的缔约国之间,对于不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保障人权义务的国家,其他缔约国可以向人权委员会提出审议和斡旋的请求。(5)公约详细规定了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活动程序和职权。本公约是世界人权宣言原则的具体化和条文化,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的人权概念,对推动和实施人权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称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同年12月19日在纽约开放签字,1976年3月23日生效。基本上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具体化。其主要内容有: (1) 所有民族都享有自决权和自己的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及自由处置自己的天然财富及资源的权利。(2) 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不分民族或社会阶级、财产状况、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一律享有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3) 凡未废除死刑的国家,非犯有最严重罪行,且系依照犯罪时有效的法律,不得判处死刑。(4) 对任何人不得施以不道德、侮辱人格的待遇或刑罚。未经本人自愿同意,不得对任何人作医学或科学试验。(5)人人都享有自由和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逮捕或拘留。不得用非法程序剥夺自由。(6) 受刑事控告的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7) 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8) 人人都有思想、信仰宗教和迁徙的自由、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9)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被随意或非法侵扰。(10) 凡属公民,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受无理限制。(11) 所有儿童,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及国家给予的保护措施,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民族或社会阶级、财产或出生而受歧视。(12) 根据公约规定,设立人权事务委员会,以审议缔约国为实现公约各项规定而采取的措施的报告。 ☚ 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 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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