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公安机关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公安机关我国的治安保卫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公安机关的任务是:通过治安、户籍、交通、消防、边防等管理工作和刑事侦查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保卫国家、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私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设公安部,组织领导全国的公安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置省、自治区公安厅,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自治州公安处(局),县、自治县、县级市公安局。市辖区设公安分局。各级公安机关在本行政区内经批准可设立派出机构。公安厅可以在地区行署设立公安处;县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可以下设公安派出所。国家在铁路、民航、河运、林业等具有一定行业特殊性的系统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中设立公安局、处,或具有派出机构性质的保卫处、科,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刑事诉讼中,除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侦查的案件以外,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表现在:(1)立案权。对于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在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立案。(2)侦查权。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鉴定和通缉等,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权先行拘留。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有权进行预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有权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3)执行权。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执行逮捕。在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裁判的执行。对于有期徒刑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执行期间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公安机关保卫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负责户籍、交通、消防等管理工作,兼具行政和刑事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安系统由中央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专业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成。中央公安机关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公安工作,设有若干专业局、政治部、办公厅、法规局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分为四级: (1)省、自治区公安厅,直辖市公安局。(2)省辖市公安局,地区、盟、自治州公安局或公安处。(3)区公安分局,县、旗公安局。(4)在城镇、街道办事处、繁华地段和乡设立的公安派出所。分别在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管理本区内的公安工作。专业公安机关设立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等系统以及少数大型企事业单位,行政上由部门领导,业务上受本系统内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和公安部领导。在县或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中一般设有刑事侦查、预审、治安管理、户口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经济文化保卫、人民警察管理等工作机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央军委统一指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之一,执行兵役法和人民解放军的各种条例、条令,实行军事管理,同时又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承担内卫、边防、警卫、消防、看押、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在公安部直接领导下设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队。下辖支队、大队、中队和站所,接受上级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当地党委、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的领导。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有: (1)防范、打击反革命分子和敌视社会主义分子的破坏活动。(2)防范、揭露和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3)负责国家财产、国家机密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以及重要人物的警卫工作。(4)负责治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工作。(5)管理消防工作。(6)管理预审和看守所工作。(7)负责公安干警的教育、训练、考核、奖惩等内部管理工作。公安部还负责制定公安规章,领导管理公安方面的外事活动、学术交流以及与国际刑警组织的业务联系等具有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工作。为履行上述职责,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包括采取收容审查、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罚款和没收等措施在内的犯罪侦查权、刑事强制权、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权。 公安机关又称“公安部门”。我国各级人民政府中负责掌管和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制止犯罪活动,保卫公共安全工作的专门机关。在国务院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公安厅,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公安局;省、自治区的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辖市、州、盟人民政府和行署设公安处、局;城市区人民政府设公安分局;县、市、旗人民政府设公安局。城镇,街道办事处、乡、港口、车站、码头、口岸、繁华地段等场所设置的公安派出所、治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在业务上又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铁道部、交通部、林业部、民航总局设立公安局,既为所在部门的组成部分,又列属公安部局序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也属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国外一般把公安机关称作警察机关。 公安机关担负社会治安、保卫职能的专门机构。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1)对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拘留、预审、逮捕人犯等工作。(2) 国家财产、国家机密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3) 领导和管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边防、内卫工作。(4) 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并负责同自然灾害作斗争和预防犯罪工作。(5) 治安行政管理和户籍管理工作。(6) 全国公路交通管理工作。(7)管理人民消防和人民防空工作。(8)公安干部、民警的教育、训练、考核和管理。中国的公安机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基层公安机构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公安工作,领导全国职业制的人民警察和现役制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地方公安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市、县(旗)设公安局;并在地区、自治州、盟设公安处或公安局,城市的区设公安分局。城镇、街道办事处、繁华地段、乡,都设有公安派出所或治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林业部设有专门公安局。在业务工作上受公安部领导,行政工作上受本部门领导。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gong’an jiguan担负社会治安、保卫职能的专门机关。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专政工具之一。资本主义国家一般称警察局,也有称公安局的。我国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用以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保卫国家的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工具,是执行法律、特别是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专门机关之一。因为惩罚犯罪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活动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问题,所以国家授权公安机关直接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赋予它同法院、检察院一样重要的诉讼地位,担负很多重要的诉讼任务。它在刑事诉讼中实际上是司法机关,因此,从广义上说我国的司法机关也包括公安机关。国防部设有公安部,领导全国的公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厅(局),地区和直辖市的区设公安分局(处),县、自治县设公安局,县、自治县、市辖区得在辖区内的市镇、街道、交通沿线和社会情况比较复杂的农村,以及边沿地区设立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治安、保卫、侦查,即对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预审和执行逮捕、拘留;担负社会治安管理、国防治安管理、交通治安管理工作;担负同治安灾害作斗争和预防犯罪的工作;领导机关、厂、矿、企业、事业和其他要害部门的保卫工作;管理人民消防和人民防空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等等。 ☚ 人民检察院 人民警察 ☛ 公安机关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大多数案件的侦查工作,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公安机关担负社会治安、保卫职能的政府机关。是国家的专政工具之一。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所谓警察,是指根据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依靠国家暴力强制手段,并运用公开的和某些特殊的秘密手段,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实施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任何一个国家的公安 (警察) 机关的性质,都是由其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了人民公安机关的性质,即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卫国内安全的专门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 ☛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我国,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是主要的侦查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各级公安机关。国务院设立公安部,领导全国各级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公安厅(局),地区和直辖市的区设立公安分局(处),县、自治县设立公安局,县、自治县、市辖区内的市镇、街道、交通沿线和社会情况比较复杂的农村、边沿地区设立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的职能,一方面是维护国家治安、保卫工作,如负责社会治安管理、国防治安管理、交通治安管理; 同治安灾害作斗争及预防犯罪工作; 领导机关、厂、矿、企业、事业等要害部门的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 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管理人民消防及人民防空工作等。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中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保证刑法的正确适用。 ☚ 公开审判 公告送达 ☛ 公安机关public security or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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