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公地放租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公地放租1947年至1948年期间台湾国民党政府在农业方面实施的一项措施。所谓公地放租,就是把从日本人手里没收来的那部分耕地直接租给农民。为办理公地放租,1946年10月成立公有土地清查团,彻底清查台湾省公有土地,同时举办全省公地农户登记。1947年,“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布《台湾省公有耕地放租办法》及其施行细则,其要点是:(1)放租原则为公有耕地一律放租合作农场使用,不适合于农场经营的零星土地,放租自为耕作的农民使用;(2)放租对象为合作农场和农民(即现耕农、雇农、佃农及半自耕农);(3)个别农户承租耕地数为水田15亩至45亩,或旱田30亩至75亩,合作农场承租数为其现耕农户应租耕地面积的总和;(4)合作农场的承租期限为9年,个别农户为5年;(5)租率为正产物年收获总额的1/3(后改订为1/4)。全部分配放租工作于1947年一年间办理完成,计全省放租公有耕地11.2万公顷。实施公地放租的目的在于,减轻农民地租负担和奖励合作经营。但因实施结果并未完全达到预期目的,故又由“公地放租”转为“公地放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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