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为组织公司,以取得公司法人人格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设立公司的行为因公司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地,股份公司的设立要比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的设立复杂。如要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要订立章程,确定股东的出资,设置机构,进行登记等等。公司设立曾经过了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等四个阶段。为防止滥设公司、加重成立要件及设立责任,加强法院、行政机关对公司的监督。现代各国多采用严格准则主义,即对公司的设立在法律上规定一定的标准,只要申请成立的公司符合这些标准,主管机关便予以登记,确认其公司资格。在中国,公司设立应采取的是标准主义原则,即经主管机关批准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即可。 公司设立公司的发起人或创办人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必须进行并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它包括公司发起人或创办人与有关方面进行的协商,制订公司章程,募集公司资本,履行出资义务,组成公司的内部机构,确定公司负责人,履行公司开办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等。这些行为既包括为公司设立创造必要的物质和组织上的条件,也包括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设立的申请、批准和登记的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