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公务的特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公务的特许行政主体和其他法律主体签订合同,由后者以自己的费用和责任管理某种公务,管理活动的费用和报酬来自使用人的收费,盈亏由受特许人承担的制度。是一种管理方式。是其他人在行政主体的监督下管理公务,不是行政主体管理公务。以合同为基础,公务特许合同通常包含两个文件: 一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签订的协议; 一是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务特许中,受特许人的权利有: (1) 某些公共特权,如运用征收权、行政主体的公产权、独占管理权等。(2) 收取公务使用费权,受特许人的报酬主要来自对特许公务使用人的收费。(3) 某些财政利益,如给予补助、借款等。(4) 财政平衡权,受特许人因特许公务而出现财政不平衡,有权要求行政主体给予补偿以恢复财政平衡,受特许人的义务有: (1) 自己管理特许公务,不得将管理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于第三人。(2)遵守公务活动的共同规则,如公务的继续性,平等原则等。(3) 接受行政主体的指示和监督。行政主体在公务特许管理中的特权有: (1) 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和终止合同的权力,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变更、终止合同。(2) 制裁权力,受特许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具有强迫其履行义务的制裁权力。如处罚,代执行和解除合同。公务特许因下列三种情况终止: (1)期限届满。(2) 赎买。合同期限届满前终止公务特许,可以按合同规定赎买,也可以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赎买。(3)解除合同。受特许人严重违反义务时,行政主体所采取的制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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