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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

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

1.编制录用计划。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和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1994年6月7日人录发[94] 1号),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国务院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申报,国务院人事部门确定。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申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由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其程序和审批权限。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任职资格条件、采取的考试方法。
2.发布招考公告。就是通过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将招考政策、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报名办法、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公之于众,并通过发布招考简章,公布各招考部门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类别、资格条件。发布招考公告体现了公开原则,不仅能使尽可能多的人知晓,而且能防止暗箱操作,促进公平竞争,吸引符合条件的人报考。
3.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就是初步审查报考人是否具备报考的资格条件。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1994年6月7日人录发[94] 1号),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性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精神; (4)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地(市)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省级录用机关规定;(5)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6)身体健康,年龄为35岁以下; (7)具有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资格审查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
4.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公共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确定或批准。笔试合格的方可参加面试。
面试管理机构是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首先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拟任职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难易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项目要素,然后编制试题,进行面试。
面试试题一般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命题小组编制,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编制。编制面试试题,必须有政治思想性、科学性、针对性和灵活性。编制面试试题的基本程序是:(1)根据测评要素和测评对象,确定题目类型; (2)科学、合理地取材; (3)命题小组讨论; (4)形成试题,包括提纲、出题思路、参考答案、评分要点;(5)组合题目。面试测评方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谈和情境模拟相结合的方法,也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采用其他测评方法。面试前应成立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经培训后对应考者实施面试,最后公布面试结果。
5.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考核。考核应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的内容包括报考资格复审、体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考核应通过被考核者原单位的组织,并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6.确定拟录用人员。用人部门根据考试、考核的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属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报国务院人事部门备案。
7.试用和录用。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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