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原则
对公务员进行考试录用的目的在于: 选拔优秀人才进入行政系统,保障公务员队伍的优化、精干,以期形成一个高效的行政系统,实现对国家行政事务的科学管理。对公务员考试录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所谓公开,指各级政府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都必须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国家定期发布考试公告,将录用政策、原则、招考部门、岗位、人数、报考资格、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办法、程序等向社会公开; 并将考试结果、名次排列、录用情况等张榜公布,并通知本人。报考人如对评分、名次排列有疑问,可要求有关方面复核。公开的目的在于增强人事工作的透明性。公开考试录用,使得考试能为尽可能多的人知道,是吸引大量优秀人才的前提; 公开考试处于大众的监督之下,能防止录用人才问题上的腐败现象; 公开考试也为贯彻平等,竞争和择优原则提供了可能性。
2.平等。所谓平等,指一切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出身、宗教信仰、政治倾向、婚姻状况等都可以参加考试,享有进入公务员队伍、担任政府公职的权利。西方各国法律中都有关于考试平等的规定。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明确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故政府官吏的任用亦应平等,除以才能品德为根据外,不应受其他条件限制。美国1978年的《文官制度改革法》 中规定: 保证人人机会均等,经过公开的竞争性考试,只根据能力、知识、技能来决定录用和提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了公务员考试录用应贯彻平等原则。为贯彻平等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如铁道部、海洋局、交通部、水利部、电力部以及海南省率先打破地域限制,面向全国招考。吉林、陕西、河北等省的一些市、县还打破身份限制,目前,已经有5000个农民考上公务员。这是考试平等的体现,也是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体现。
3.竞争。竞争是指对应试者层层筛选,优胜劣汰。我国在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各个环节如口试、品德考核甚至试用期,都体现了竞争原则。我国自从实行招考以来,竞争越来越激烈。今年,18万人报考了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竞争7900个岗位。贯彻竞争的原则,才能把最优秀的人才录用到行政机关。
4.择优。所谓择优,就是按照成绩排列名次,并考核合格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身体素质等择优录取。竞争是择优的前提,择优是考试录用制度的核心和最终目的。这里涉及到一个优的标准的问题。英国是“通才性”的代表国家,在选拔时注重候选人的教育程度、知识面和基础,着眼于被选拔者将来有多大的潜力,而不是着重于考查其专门的知识水平。美国则是“专才性”的代表国家,在考试时注重候选人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强调实用性,着眼于被选拔者能否马上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后来两国采用的标准都有些变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是德才兼备标准,这一标准太笼统,在实践中不容易把握,应确立一个具体的标准,并根据不同职务的要求衡量应考者是否优秀。对决策类的职务、执行类职务以及事务管理类的职务,应采取不同的标准择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