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考核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依据的制度。公务员的考核,具有特定的涵义:第一,考核的对象是已确立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第二,考核由国家行政机关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第三,考核的主要形式是定期进行的;第四,考核的结果是合理使用公务员的依据。这四条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是公务员的考核。公务员的考核是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 考核内容 考核公务员的项目,包括公务员的品质、能力及其履行公务等情况。 我国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是考察公务员的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重点看其在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态度和表现。 “能”,主要是考察公务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主要包括从知识水平、工作能力、身体条件三个方面。知识方面,包括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等。工作能力方面,包括领导能力、组织活动能力、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计划预见能力、应变适应能力等。身体方面,包括年龄、身体素质与健康状况等因素。 “勤”,是指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主要包括工作的积极性、责任感、纪律性、出勤率几个方面。 “绩”,是指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即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也就是公务员的实际贡献。工作实绩是公务员考核的重点,因为实绩是公务员为社会做出的并为社会所承认的劳动成果,是公务员德、能、勤诸方面的综合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