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救助见“社会救助”。 公共救助亦译“公共援助”,社会救助的别称。一般认为,“公共救助”一词最早见于1909年英国的“济贫法和济贫事业皇家委员会”的报告,这个报告的主要政策建议有: (1) 由各郡的议会接管以往的济贫行政机构,以节省地方济贫行政人员的开支; (2)废除以惩诫穷人为主要目的的济贫法,代之以合乎人道主义精神的公共救助; (3)混合式的救济院应予取缔,精神病人应送入精神病院治疗,孤儿应送到寄养家庭和寄宿学校; (4)对老年人应发放养老金,对患病的贫民应给予治疗,举办不收费用的职业介绍所,以及为工人提供工伤社会保险,等等。由此可见,公共救助这一新名词的出现,就是为了取代“济贫”或“救济”这一类旧概念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