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使用的变更行政主体对公共使用的改变。如行政主体认为某一公产对原来的某种公共使用已经没有必要时,可以移作另一种公共使用。公共使用的变更可以在同一行政主体内部,也可以在不同的行政主体之间。公共使用变更包括一个行政主体改变属于另一行政主体的公产的使用。这种变更包括: (1) 公产所有权的变更。如国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协商的方式,为了公共使用的目的需要使用其他行政主体的公产时,废除该行政主体对公产的公共使用使命,把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国家。(2) 公产公共使用目的的变更。在不改变行政主体对公产所有权的情况下,改变公产原来的公共使用的目的,以达到另一个公共使用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