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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八议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八议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应该如此。但在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法律却公开规定人与人是不平等的,有部分人享有各种法律特权,“八议”就是这种特权制度之一。“八议”是古代法律维护皇亲国戚、达官权贵等八种人犯罪后必须经过特别审议并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的规定。起源于西周的“八辟”。三国时的魏国,首次将“八议”写入法典,成为法律制度。至唐代,“八议”制度规定得更为详细。唐律所规定的八议对象是:①议亲(即皇亲国戚);②议故(长期侍奉过皇帝的故旧);③议贤(地主阶级中的知名人士);④议能(封建统治阶级中能够治国治军的杰出人才);⑤议功(即为封建国家建树过卓越功勋的人);⑥议贵(封建贵族及大官僚);⑦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勤劳者);⑧议宾(指前朝已退位的国君或贵族)。八议对象,不是皇帝的亲戚故旧,就是封建王朝的官僚贵族。所以就八议制度的阶级实质来看,完全是极少数剥削者在法律上所享有的一种特权。凡属八议对象,享有法律特权,按唐律规定具体为“议、请、减、赎、当、免之法”。所谓“议”,就是八议对象犯下死罪,一般官司不得裁决,必须先将罪状及议处理由奏明皇帝,再交大臣们从轻评议,可免死刑。所谓“请”,就是皇亲国戚以及官爵五品以上的官吏犯死罪,必须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者,皆减罪一等。所谓“减”,就是七品以上官员及应请者的亲属,犯流罪以下可以减罪一等,死罪则不能减免。所谓“赎”,就是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官员及七品以上官员的家属,犯流罪以下的,可以用金钱赎罪(实行中死罪也可赎免)。所谓“当”,就是官当,以官品来抵消刑罚,适用于一般官吏。所谓“免”,就是用免去官爵的办法来比作徒刑,例如除名者比徒2年,免官者比徒2年,这是对犯有徒刑以下的官吏的一种优待办法。八议,法律优待的对象,不仅适用于本人,且延及家属。贵族官僚地主犯罪后,总可找到各种办法和途径来逃避审判与制裁,于是富人贵人就可以消遥法外,唯有平民百姓犯法后才必须引颈受戮。这种法律上的赤裸裸的不平等,充分表明封建法律是维护少数人利益的特权者的法律。明、清时代沿用唐代八议,仅在次序上略作调整。

八议

八辟。《后汉书·应劭传》:“陈忠不详制刑之本,而信一时之仁,遂广引八议求生之端。”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名例》:“八议: 一曰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二曰议故,谓故旧;三曰议贤,谓有大德行; 四曰议能,谓有大才业;五曰议功,谓有大功勋; 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 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全唐诗》一二五王维《寓言二首》之二:“生死在八议,穷达由一言。”参见 【八辟】。

八议

中国旧制规定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并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的制度。源于周之“八辟”。《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一是议亲之辟,二是议故之辟,三是议贤之辟,四是议能之辟,五是议功之辟,六是议贵之辟,七是议勤之辟,八是议宾之辟。三国魏新律始将“八议”载入律文,为后代所沿袭。《唐律·名例律》规定,八议为: 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除犯十恶之罪外,凡属应八议之人如犯死罪,必须将其所犯罪状及应议的情况,先奏请议,由有关大臣集议,议定然后奏请皇帝裁决,审判官吏不得擅自裁决;犯流罪以下,审判官吏可以径行减等处断。明承唐八议之制,次序略有调整。在程序上,明律对于八议的犯人,一律须奏请,虽犯流以下之罪也是如此。清同于明制。

八议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中关于八种封建贵族官僚违法犯罪时,享有宽宥特权的制度。八议制度起源于周代的“八辟”。《周礼·秋官·小司寇》有“以八辟丽邦法”的记载。辟即法,八辟即为议亲之辟;议故之辟;议贤之辟;议能之辟;议功之辟;议贵之辟;议勤之辟;议宾之辟。秦自商鞅变法后废止。八议入律始于魏,此后,晋、宋、齐、梁、陈、北魏、北齐、北周及隋、唐、宋、辽、金、元、明、清都有八议。但各朝规定不尽相同。其中唐律对八议的规定最为详备。唐律八议为:一曰议亲。即皇亲国戚,“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二曰议故。“谓故旧”,即长期侍奉过皇帝的故旧。三曰议贤。“谓有大德行”,即地主阶级中的知名人士。四曰议能。“谓有大才业”,即封建统治阶级中能治国治军的杰出人才。五曰议功。“谓有大功勋”,即为封建国家建树过卓越功勋的人。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即为封建贵族及大官僚。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即为封建国家服务勤劳的人。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即指前朝已退位的国君或贵族。八议的对象,不是皇帝的亲戚故旧,就是封建王朝的官僚贵族。唐律规定,凡属于八议者,除犯十恶罪者外,在法律上享有“议、请、减、赎、当、免”特权。对八议者在法律上的优待,不仅适用于本人,而且延伸及他们的亲属。“八议”使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得到更可靠的保障。尽管有些封建统治者也已认识到“亲贵犯罪,大者必议,小者必赦,是纵封豕于境内,放长蛇于左右”(《太平御览》652引《傅子》),有害于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因而给予一定的限制,但封建法律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是维护少数剥削者特权的法律,因而能为封建道德所允许,并在封建社会中得以沿袭。

八议

009 八议

中国古代刑律规定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并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的方法。八议制度起源于周之八辟。《周礼·秋官·小司寇》有“以八辟丽邦法”的记载。辟即法,八辟即议亲之辟、议故之辟、议贤之辟、议能之辟、议功之辟、议贵之辟、议勤之辟、议宾之辟。秦用商鞅之法,主张刑无等级,废止在刑律上对特殊人规定特殊照顾的八议制度。汉承秦制,八议未入律,史籍有议亲、议贤、议贵三者和对高级官吏犯罪给予特殊照顾的事例。东汉时屡有八议的议论。在律典中明文规定八议,是从三国魏新律开始。晋、宋、齐、梁、陈、北魏、北齐、北周、隋、唐、宋、辽、金、元、明、清都有八议。但各朝规定不尽相同。一般来讲,隋较唐宽,宋沿袭唐,明清较严。八议包括: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亲”指皇室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故”指皇帝某些故旧,如唐议故的对象,就是长期侍奉皇帝的故旧;“贤”指“有大德行”、“言行可为法则”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辅佐帝王、师范人伦者;“功”指为封建国家建树过卓越功勋的人;“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即封建贵族及大官僚;“勤”指为封建国家服务勤劳的人;“宾”指前朝已退位的国君或贵族。这八种人犯了死罪(犯十恶罪的除外),必须将其所犯罪状及应议的情况上报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这八种人犯流以下的罪,都要减一等论罪。

☚ 十恶   五听 ☛
八议

八议

古代犯罪之人从轻处罚的八个条件。八议始于西周,历代沿用,但在内容上各代有所变异。《汉书·刑法志》: “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八议: 一日议亲 (王之亲族也); 二曰议故 (王之故旧也); 三曰议贤 (有德行者也); 四曰议能 (能道艺者);五曰议功 (有大勋力者); 六曰议贵 (爵位高者也); 七曰议勤 (谓尽悴事国者也); 八曰议宾 (谓前代之后,王所不臣者也)。”《旧唐书·刑法志》: “又有议请减赎之法八: 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宾,八曰议勋。八议者,犯死罪者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奏请,议定奏裁; 流罪已下减一等。若官爵五品已上,及皇太子妃大功已上亲,应议者周以上亲,犯死罪者上请; 流罪已下,亦减一等。若七品已上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减一等。若应议请减及九品已上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听赎其赎法; 笞10,赎铜1斤,递加1斤,至杖100,则赎铜10斤。自此已上,递加10斤,至徒3年,则赎铜60斤。流2000里者,赎铜80斤; 流2500里者,赎铜90斤; 流3000里者,赎铜100斤。绞斩者,赎铜120斤。又许以官当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犯私罪者,一官当徒2年; 九品已上,一官当徒1年。若犯公罪者,各加1年。以官当流者,3流同比徒4年,仍各解见任。除名者,比徒3年。免官者,比徒2年。免所居官者,比徒1年。” 自唐代至清代八议内容大体相似。

☚ 按部官因争辩辄殴有司官有司官还殴者   八成 ☛

八议

封建法律对8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犯罪后给予减免刑罚的制度。源于西周“八辟”。盛行于汉末。入津则始于曹魏。此后,历代相沿而大同小异。《唐律·名例律》:八议对象为:亲(一定范围的皇帝亲属)、故(皇帝故旧)、贤(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有大才艺、或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有大功勋者)、贵(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有大勤劳者)、宾(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具有上列身份者犯非十恶罪名,死罪奏请朝廷审议,并报皇帝裁决;流罪以下例减一等。但历朝情况不同、大都因时、因地、因人而“议”,宽严不等。隋唐从宽,宋元居中,明清从严。

八议

八议

侗族婚姻礼俗。侗家人原以自由恋爱的婚姻为主,后受汉族礼教婚姻影响,大约于清代中晚期形成以“六礼” 为主的婚姻礼俗。其“六礼” 与汉族基本相同,也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后因诸多家庭循此繁琐礼仪而经济承受力不堪重负,故由各寨长议定关于婚姻礼仪的 “八议”,简化了婚姻礼仪,逐步返璞归真。现在侗族婚姻一般只要经过说合、订婚和迎娶的仪式就可以成婚; 订婚的财礼也较简单,一般只需要鸭、鱼、肉和糯米饭等物资。而且女家还要给男家回礼,与男家所送礼品大致相同。

☚ 婚姻习俗   三茶 ☛
八议

八议

中国封建法律对属于上层统治集团中的八种人犯罪给予减免刑罚的特殊审议制度。源自周之‘八辟”,汉更名为“八议”。除“十恶不赦”的大罪之外,历代皆因袭沿用,魏时正式列入法典,两晋、南北朝及隋代法典皆有规定。据《唐律疏议》载,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旧友故交)、议贤(有德行的贤臣)、议能(有才能的臣子)、议功(对朝廷立有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朝廷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前朝皇族)等。这是封建上层统治集团处理其内部矛盾的特殊规定,除“谋反”、“谋大逆”等“十恶”重罪者,凡上述八种人犯罪时须将其所犯罪状及所议情况上奏皇帝裁可,主审官不得擅自处断。

☚ 人民来信来访制度   口号 ☛

八议

古代刑律中,根据“刑不上大夫”的封建礼教,对于皇亲、国戚、贵族、官僚犯法的宽免规定。周代即有此制,称为“八辟”。曹魏以来,历朝的刑律也都有此类规定。隋唐两代的“八议”,曰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按此规定,凡皇亲、国戚、功臣、故旧、高级官僚、前代皇族等,若犯死罪,先由主管部门议定奏请,然后由皇帝亲自裁决,可以法外开恩,减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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