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见[法定节假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第12次政务会议通过公布。共4条。主要内容: 属于全体者的节日: 一月一日新年放假一日;春节放假三日,包括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五月一日劳动节放假一日; 国庆节放假二日,包括十月一日和二日。属于部分人民之节日,得放假半天,或者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得推代表参加庆祝:三月八日妇女节仅限于妇女;五月四日青年节限于中等学校以上的学生; 六月一日儿童节; 八月一日建军节限于军队及军事机关。凡属少数民族习惯之假日,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的人民政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其他节日均不放假。凡属全体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就在次日补假。凡属部分人民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则不补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