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又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性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协助其本身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包括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任期与它所隶属的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大会通过;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也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和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任命专家若干人担任顾问,顾问由常务委员会任免,可以列席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主要职能是: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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