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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方式。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在每次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主席团主持会议,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下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在会议期间,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由主席团交受质询机关书面或口头答复。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它方式。修改的宪法由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工作和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仪,可以临时召集会议。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召集。会议正式开幕前举行预备会议,讨论本次会议的议程,选举大会的主席团和秘书长以及其他必须解决的事项。主席团主持大会会议,会议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工作。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其他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每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凡由主席决定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再按照议案的审议程序进行,最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表决。大会会议进行选举或者通过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宪法修正案须以全体代表的2/3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举行秘密会议。举行会议一般兼用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的形式。分组会议按各代表组举行,但不能形成正式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而定期举行的会议。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每年召开会议的时间,由常委会根据情况而定。参加会议的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分别推选出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全国人大的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次全国人大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在代表中选举产生,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工作。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其他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会议公开举行; 在必要时,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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