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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先行给付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先行给付

先行给付

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或依照职权,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并立即执行。适用先行给付的条件是:第一,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给付之诉,包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先行给付的案件。第二,以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为前提。人民法院决定先行给付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金钱或财物,应当计算在判决确定给付的数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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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给付

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案件判决之前,先以书面形式裁定被告行政机关给原告公民一定金钱的行为。主要在适用于公民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先行给付的条件是:(1)原被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确实存在,即原告确实是依法领取抚恤金者,被告确实是对原告负有发给抚恤金义务的行政机关;(2)原告确实是生活困难或是生产急需用钱。先行给付裁定一经作出,立即执行。当事人不服先行给付裁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关于先行给付的明确规定。在行政案件中适用先行给付其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98条、第99条的规定。

先行给付

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在判决前,裁定义务人给付权利人一定财物的先予执行措施。适用以下案件: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案件。(2)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 其他需要先行给付的案件。可由权利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先行给付的裁定一经作出,就立即得以执行。这便于及时解决权利人的生产或生活上的急需。当事人不服先行给付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先行给付

法院在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之前,为了解决原告生活上或生产上的急需,根据原告的申请或依职权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告一定款项或物品。在我国,适用于: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案件;3.其他需要先行给付的案件。

先行给付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申请依职权强制被告预先交付一定财产或金额的强制措施。一般是对具有给付性质的赡养、扶养、抚育以及追索劳动收入等案件采取。税务诉讼的被告即税务机关,它没有给付的法定义务,当事人无权申请先行给付; 即使是由于税务机关的违法税务行为给纳税人造成了一定的侵权损害,也只有在法院判决后,由税务机关给予损害赔偿。因而,税务诉讼中,一般也无先行给付的请求。

先行给付

先行给付

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案判决之前,先以书面形式裁定被告行政机关给原告公民一定金钱的行为。主要适用于公民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抚恤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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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给付

先行给付

法院在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前,经原告申请或依职权,裁定被告人预先付给原告部分款项或财物的措施。采取先行给付需具备如下条件:(1) 原告、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明确而肯定的;(2) 诉讼必须是给付性质的; (3) 不采取先行给付,原告的生活或生产、工作难以维持的; (4) 原告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必要时可以书面裁定先行给付,并立即执行: (1)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 追索劳动报酬的; (3) 其他需要先行给付的,如追索赔偿医疗费用,追索交付特定物 (如工作、生产所急需的图纸、资料、设备部件) 等。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效力。先行给付实际上是使权利人在判决之前或判决生效之前实现部分权利。因此,法院作出判决或判决生效后,其先行给付的财物,应一并计入判决的内容。先行给付的裁定确有错误,应撤销原裁定,适用执行回转的方式,以回复被告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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